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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能否“分割”?全国首例判决给出答案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中国审判 Author 张春波 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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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团队要散伙,收益该如何划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出终审判决。


上海二中院以“X X意见”(化名)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其他3名发起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的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如今,微信公众号已走进人们的生活。图为一市民在扫描景区的二维码


共同内容创业引纷争

微信公众号是个人、企业在微信平台上申请的应用账号。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微信公众号已经不再局限于简单承载、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而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具有价值性。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关于微信公众号的新型纠纷不断出现。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新问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2016年1月,赵某与朋友尹某、袁某、张某在一次微信群聊中,萌生了共同设立一个微信公众号的念头。商议之后,赵某以其个人名义注册成立了“XX意见”微信公众号,并开设银行账户作为公共账户。


在该公众号运营期间,赵某以个人名义和品牌商就公众号合作事宜洽谈签约。此外,她与尹某、袁某、张某多次分别或合署在该公众号上发表文章。


据悉,从创立至2017年7月,该公众号已累计收入300余万元,主要收入来源为广告文案、商品导购等。


对于公众号的经营所得,赵某等四人会先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各自应得的招商费、稿费、编辑费等,再将剩余部分款项进行平均分配。


随着公众号的进一步经营发展,大家逐渐对原有分配方式产生了分歧。2017年7月12日,赵某修改了公共账户密码。这一举动引发了其他三人的不满。


随后,尹某、袁某、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该公众号共同运营期间产生的收益。在案件审理期间,三人更改了诉讼请求:若法院认定成立合伙关系,则同意解除合伙关系,涉案微信公众号由赵某继续运营,要求赵某补偿三人各100万元,并分割该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所得。


那么,合作运营微信公众号属何种法律关系?微信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一方退出运营时,实体收入及虚拟财产又应当如何分割?在本案中,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厘清。

法院认定属个人合伙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微信公众号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方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各当事人协商建立涉案公众号,以撰写文章等劳务方式出资,共同运营、共享收益,符合合伙特征,个人合伙关系成立。同时,涉案公众号有自己的标识、栏目架构及运营理念,有别于运营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具有独立性、可支配性及商业盈利价值,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审期间,专业评估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进行了价值分析,认为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权在价值分析基准日2017年7月13日的市场价值为400万元。


静安法院认为,微信公众号与一般资产不同,其价值除取决于客观因素外,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运营方投入的智力和劳动成本。综合考虑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历程,以及涉诉后曾停更、粉丝数量变化等综合因素,静安法院遂以34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尹某、袁某、张某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同时,依照各方确认的先前已分配部分的分配比例,支付合作期间稿酬、分红及平台收入等。


一审判决后,赵某提起上诉,主张涉案公众号归其所有,尹某、袁某、张某仅为涉案公众号的固定撰稿人,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也没有证据证明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此外,赵某认为,即便成立合伙关系,涉案公众号因违反《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广告的规定,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赵某亦无需支付折价补偿。至于既有收益,应按各自贡献度合理分配。赵某认为,自己作为唯一脱产运营公众号的人,贡献较大,至少应分得70%。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赵某与尹某、袁某、张某协商筹备设立涉案微信公众号,共同或分别撰写文章发表于涉案公众号,共享涉案公众号的专用账户密码,共商收入分配方式,并进行了部分收入的实际分配,包括以涉案公众号收入支付编辑费用等事实,这些足以证实各方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表示,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成立口头合伙关系。


上海二中院指出,关于公众号价值,涉案公众号运营的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符合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就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的广告信息之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未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不影响公众号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


关于分配规则,上海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通过招商费、稿费形式予以体现,即业务联络、供稿较多者相应获得较高的前期分配收入,赵某无权以此为由,再要求就后期剩余财产部分获得分配比例上的优势。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先应拟书面协议

“因当下公号联合创业现象很常见,也面临类似的利益分配问题,该案判决也被认为具有范本性意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虚拟财产的法律定性亟待进一步明确。在当下正值民法典及互联网法律立法之际,针对微信公众号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和财产属性问题是不是该写进法律,该如何写,显然应引起立法者的特别重视。


在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中,由于合伙各方事前并未订立书面协议约定分配方式,公众号的经营所得该如何分配成为一大争议焦点。


案件宣判后,该案二审主审法官王曦提醒,个人合伙的成立依托于书面合伙协议。在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主张不成立合伙关系,另一方当事人则存在因无法举证证明合伙合意,从而被认定不存在合伙关系的风险。且即便认定存在合伙关系,也会因没有约定明确的分配规则而产生后续财产分配的争议。


“另外,根据腾讯公司相关规定,微信公众号一旦注册,便无法通过后台更改注册主体。因此,各方在设立微信公众号之初,应当订立书面协议,确定注册主体,明晰分配规则,对于后续加入、退出经营等合伙变更情形,也应以书面形式固定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后期纠纷。”王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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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   蕾

排版:孙   丽

审核:殷秀峰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投稿邮箱:sfalw201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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